双节刚过,今年约有7亿人选择出游,其中很多人更是选择出境游,与出境游有关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重庆的钱女士在泰国旅游期间横穿马路被撞身亡,女儿起诉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钱女士系其违反交通安全规则跨越没有斑马线和红绿灯的马路时被车辆撞击致死,交通安全规则属于旅游者应当具备的常识,故旅行社无需担责。
去泰国旅游横穿马路被撞身亡
2015年11月30日,钱女士与重庆青年国旅公司签订《团队处境旅游合同》,参加由重庆青年国旅公司组织的清迈+清莱六日游,行程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6日,旅行费为1260元。该行程除第二日安排晚餐外,其他时间晚餐自理。钱女士按约向重庆青年国旅公司交纳了旅行费用并如期参加该行程。
2015年12月5日,结束团队行程后,钱女士在自由活动期间跨越没有斑马线和红绿灯的马路,被一辆行驶中的机动车撞击死亡。经当地警方认定,此次事故钱女士负主要责任,肇事车辆负次要责任。
钱女士的女儿严女士称,案发当天下午5点15分左右,导游将游客送至酒店门口,称旅游景点项目基本结束,晚餐自理,晚上时间自行安排。母亲等人便在酒店对面餐馆用餐,餐后在返回过程中,经过有红绿灯的马路时,由于年龄较大,当其他人通过马路后,母亲才走到路中间的隔离带,故站在隔离带等候,后肇事车辆撞向隔离带,导致母亲当场死亡。
女儿起诉旅行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严女士认为,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已经签订,重庆青年国旅公司应对钱女士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重庆青年国旅公司作为专业的旅行公司,应当熟知泰国当地的风土人情和基本法律法规,并且应当向钱女士等游客作出必要的警示和说明,重庆青年国旅公司没有尽到该安全保障的义务;同时,在泰国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重庆青年国旅公司应当全面协助严女士办理相应的善后和理赔事宜,钱女士在国内与国外分别购买了意外伤害险,虽然重庆青年国旅公司协助申请了相应的理赔,但根据泰国当地旅游部门的相关规定,凡在泰国旅游期间死亡,均可获得一定的抚慰金,重庆青年国旅公司不但没有告知,而且也没有协助严女士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
作为钱女士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严女士在2016年1月10日,向重庆市渝中区提起诉讼,要求重庆青年国旅公司退还和赔偿282461元,包括死亡赔偿金245151元,丧葬费31050元,办理丧葬期间的相关费用(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000元和旅游费1260元。
旅行社:死者系违反交通规则,旅行社不担责
被告重庆青年国旅公司辩称,严女士诉称的事实与事故发生不符,死者钱女士是在经过无红绿灯、无斑马线的公路时,被行驶车辆撞向路边的隔离带。在事发后,旅行社履行了协助救护义务,为死者家人快速办理护照,提供往返机票,在泰国安排食宿、车辆,全程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协助处理善后事宜,直至遗体火化。旅行社为游客购买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且约定由于旅行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重庆青年国旅公司只认可退还旅游费用1260元,不认可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庭审中,严女士陈述其因钱女士的死亡获得32万元保险赔偿金以及肇事者赔偿的2000元。
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旅行费用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团队行程结束之后的自由活动时间,而钱女士系其违反交通安全规则跨越没有斑马线和红绿灯的马路时被车辆撞击致死,但交通安全规则属于旅游者应当具备的常识,钱女士在跨越马路时对将会面临的危险是能够预见到的,不属于必须借助旅游经营者的专业性和经验才能预见的危险,旅游经营者也无法对钱女士的该行为进行预判和提供安全保障,故重庆青年国旅公司对此无需承担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最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重庆青年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告严女士退还旅行费用1260元;驳回原告严女士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不当扩大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势必将导致权利义务不相符
本案中,严女士与重庆青年国旅公司对订立《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的法理依据在于合同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是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既然是体现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那么保护的应当是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对对方行为的合理信赖和期待。
旅游经营者虽然对于旅游目的地的环境和危险具有充分的了解,但也只能基于其专业性和经验,对旅游者可能从事的自主活动在正常范围内具有合理的预见,不当扩大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势必将导致权利义务不相符。(记者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