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获悉,第八批国家地质公园和第四批国家矿山公园申报评审工作正式启动。本次申报审批继续实行资格授予和批准命名分开审核的方式,同时对贫困地区申报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国家地质公园申报条件要求,拟申报地质公园应是已批准建立省(区、市)级地质公园2年以上并已揭碑开园;但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除外;拟申报地质公园应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和面积,独立园区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拟申报地质公园范围内无影响或破坏地质遗迹的开发建设活动,无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无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活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清晰。
国家矿山公园申报条件要求,申报矿山公园应是已批准建立的省(区、市)级矿山公园或者是已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且具有基本旅游条件的矿区;但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除外;拟申报矿山公园应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和面积;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清晰。
每个省(区、市)应严格执行限报2个国家地质公园和2个国家矿山公园候选地参加评审的要求。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在每省(区、市)限定名额外增加1个;“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地区,可不受所在省(区)申报名额的限制。(杨旋)